发表日期:2019年5月9日 作者:詹欣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字体颜色: 字号:[ ]
中国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1978—1992)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改变了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态度。中国通过参加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其他国家谈判签署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议(与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日本和美国等)以及宣布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事实上履行了1963年《部分核禁试条约》)等方式,加入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同时在核不扩散政策方面,中国提出了“不主张核扩散、不搞核扩散、也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三不”原则。但中国的核政策仍带有革命外交的痕迹,继续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核心《核不扩散条约》持批评态度,拒绝签署协议。

  关键词:核政策;国际核不扩散机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改变了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态度。中国通过加入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与其他国家谈判签署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议(与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日本和美国等)以及履行核裁军条约义务(宣布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开始参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在核不扩散政策方面,中国提出“不主张核扩散、不搞核扩散、也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三不”原则。然而在1992年以前,中国仍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核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批评态度,拒绝签署协议。因此,许多学者将中国这一阶段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行为描述为“部分参与”。(参见高望来、李慧:《中国参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进程》,朱立群等主编:《国际防扩散体系:中国与美国》,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年;夏立平:《中国军控与裁军政策的演变及特点》,《当代亚太》1999年第2期;李少军:《中国与核不扩散机制》,《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10期;周宝根:《中国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一种建构主义分析》,《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2期;潘振强:《国际裁军与军备控制》,国防大学出版社,1996年;Zhu Mingquan,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Policy”, Nonproliferation Review, Vol.4, No.2, Winter 1997.)

  本文利用公开档案,从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与美国进行和平利用核能谈判和宣布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三个案例,分析其逐渐转变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政策的原因,及其仍拒绝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缘由,进而分析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传统革命外交与现实利益在其核不扩散政策上的碰撞。

  一、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成立于1957年7月。其宗旨是:加速并扩大和平利用核能对世界和平、健康与繁荣之贡献,并尽其所能确保受援国不致将核能用于任何军事目的。众所周知,国际原子能机构成立之时,中国大陆并没有参加。代表中国的是以“中华民国”为名义的台湾,并成为该机构的“创始会员国”。1971年联合国恢复中国合法席位,为中国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了机遇。(虽然国际原子能机构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该机构与联合国签有协定,同联大、经社理事会和安理会有直接联系。)1971年12月9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讨论罗马尼亚等17国关于“中国在本机构的代表权”问题的议案,最终通过。该议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有权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代表中国的唯一政府”,并“决定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他们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中非法占据的位置驱逐出去”。 (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538页。《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续集,1972)》,人民出版社,1973年,42页。)

  虽然在理论上国际原子能机构已与台湾断绝官方关系,但这种关系实际上断而不绝。一方面,台湾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已签订两项安全保障协议(1969年加拿大与台湾之间的保障协定和1971年美国、台湾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之间的三边协定),这为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维持联系提供了借口;另一方面,在毛泽东时代,中国政府对以美、苏控制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持批评态度,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予以强烈批判,似乎也并没有迫切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兴趣与意愿。

  随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核工业也顺应了历史潮流,结束了单一军品的小天地。按照“军民结合”的发展方针,核工业走向为国民经济服务的主战场,大力加速发展核电。(蒋心雄:《我国首次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的前后》,张华祝主编:《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出版社,2004年,第3页。)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成为中国迈向世界、为现代化服务的选择。

  中国负责核工业的主管部门是第二机械工业部(以下简称“二机部”)。早在1978年前后,二机部下属的科技情报研究所就多次编发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调研资料,二机部有关人员还就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可能性问题专门拜访外交部咨询意见。外交部指出:国际原子能机构已于1971年12月通过驱蒋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有权在‘机构’中代表中国的唯一政府”。从政治上讲,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条件业已成熟;但从业务上讲,需提请二机部确定。显然外交部把参加机构的主要决定权交给了二机部。

  依据外交部建议,二机部部长刘伟委托副部长、著名核物理学家王淦昌召集会议研究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的问题。会议一致认为,应该立即组织必要的人力开始准备工作,同时派人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总部维也纳做实地考察。(《王淦昌全集》第6卷,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7页;傅济熙:《我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前前后后》,张华祝主编:《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第67页。)1979年10月和1980年4月,二机部分别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司前司长、南斯拉夫人纳吉申诺维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副总干事长日本人垣花秀武访华,他们分别以个人或国际原子能机构官员的身份介绍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基本情况。垣花秀武还转达了机构总干事长埃克隆德期望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意愿,并指出中国参加该机构,不仅会对国际合作与交流作出贡献,而且能使自身的原子能技术的发展得到很大的好处。 (付秉一:《国际原子能机构副总干事长垣花秀武访华介绍机构情况》,《国外核新闻》1980年第10期。)10月,二机部派遣李野砂赴中国驻奥地利使馆工作,调研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利弊得失,供决策者参考。 (李野砂:《在维也纳观察国际原子能机构》,张华祝主编:《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第74页。)

  然而中国对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仍然顾虑重重。概括起来,原因有三:一是参加该机构对中国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因素;二是监督保障问题;三是台湾问题。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垣花秀武在访华时已分别进行了解释,以消除中方的疑惑:其一,国际原子能机构不同于其他国际机构,其政治色彩不浓。如果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中国的核政策不会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其二,中国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在理论上不存在任何监督保障问题。其三,由于台湾问题在1971年12月已经解决,中国政府不会以新成员的形式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而是以取代台湾的形式继续留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内。 (王定国译:《日刊报道〈中国最近是否会作出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决定〉》,《国外核新闻》1980年第15期。)

  但是二机部的决策仍然不紧不慢,对此王淦昌颇为焦急。他认为:“从开始议这件事至今已近两年,由于方针未定,加入‘机构’之前的大量实际工作尚未落实,这与当前发展的形势不大适应。”1980年6月20日,他致信二机部,敦促中国早日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其一,他认为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势在必行。在政治上,“对于支持第三世界、团结第三世界,扩大反霸阵地十分有利”。在业务上,“加强原子能领域中的国际交流,并通过参加‘机构’研究计划、专家小组、技术咨询、各种专业会议、核数据和情报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获取技术、经费和设备,为我所用,特别是铀矿地质与核能已逐渐成为‘机构’技术活动的重点,这对于促进我国这些薄弱领域及整个原子能事业的发展也将十分有利”。其二,中国尽早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条件已经具备。一是有一个利于扩大对外交流的国际环境。原子能领域的“对外交流日益频繁,交流项目日益扩大,特别是在从前严格保密的铀矿地质、燃料循环等方面也开始了交流”。二是在核科学方面中国有一定的基础,“如铀矿地质、选冶、堆工程、核数据编评、同位素应用等,有能力也极需要利用‘机构’开展国家核交流,在现在的基础上提高一步。”三是在程序准备方面,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之前,可利用民间团体中国核学会,“组织沟通国内核研究和应用的各个部门,进行协调,以利准备工作的进行。”最后,他建议二机部把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认真列入日程,积极地、有计划地加紧各方面准备工作,争取在一年到两年内解决。并且应初步预想和逐步实现利用这个组织扩大国际交流,获取各项技术,积极争取国际援助的目的”。(《王淦昌全集》第6卷,第8—10页。)王淦昌的建议对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确实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影响仍然有限。从1980年始国际原子能机构每年都邀请中国派遣观察员出席其一年一度的全体大会,中国均未应邀。( 《当代中国核工业》,第538页。)

  除了内部推动力以外,国际社会对既是有核国家又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意愿十分强烈。一些国家对美国和苏联利用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核控制和核垄断表示不满,认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没有发挥出促进核能和平利用的国际交流作用。 (王殊:《回忆我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经过》,张华祝主编:《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第8页。)1982年6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77国集团”主席以及阿尔及利亚、巴基斯坦大使均向中国驻奥地利大使王殊表示,希望中国政府积极考虑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认为这将增强“77国集团”在该机构中的地位 (《当代中国核工业》,第539页。)。与此同时,中国在与美国等西方国家探索核能合作可能性的时候,美国也不止一次地表达了希望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意向。

  基于上述情况,中国转变了原先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冷淡态度。1983年,外交部起草、核工业部(原二机部)和国家科委联署向国务院提交申请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该报告开宗明义指出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重要性,同时对中国政府加入该机构后会遇到的一些问题,逐一作了说明。其一,中国是核大国,不仅国际原子能机构对中国的核工业没有任何约束,而且在进口核设施和出口核材料方面可能会更方便和有利一些。其二,国际原子能机构已于1971年驱逐台湾,并表示愿意接纳中国为成员国,与台湾遗留下来的安全保障协定有待改为民间性质。最后,针对中国一直持批评态度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报告指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立于1957年,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于1970年,所以《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以下简称《规约》)没有条款直接提及该条约,但该条约中有关安全保障的内容还需要该机构执行。综上所述,该报告建议中国立即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就加入问题进行谈判,并强调不赞成和不鼓励核扩散,但是中国加入后仍对带有歧视性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批评态度。 (王殊:《回忆我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经过》,张华祝主编:《中国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第8页。)6月16日,国务院批准了该报告,至此中国官方正式确认准备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

  1983年8月1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新任总干事长布里克斯访华,与中国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就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问题进行商谈,最终在包括该机构与台湾的关系等问题上达成谅解。依据双方达成的共识,9月5日中国外交部部长吴学谦致电布里克斯,提出中国政府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正式申请。罗马尼亚于9月8日向机构提出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列入机构理事会议程的提案。10月11日,第27届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正式接纳中国为本机构成员。国际社会对此给予积极的评价,称中国的加入是“重大的”“历史性”事件,只有中国参加,“机构才具有普遍性和完整性”。布里克斯表示“中国的加入是该届大会最重大的事件” (《当代中国核工业》,第539页。)。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定,中国外交部向《规约》保存国,即美国政府,递交了中国对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接受书,遂于1984年1月1日正式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一员。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标志着中国向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迈向了重要的一步,也为国际核能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从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动机来看,尽管最后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动因占据上风,但是整个加入过程仍是小心谨慎,甚至是疑虑重重。这充分反映出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核争霸的情况下,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革命外交因素依然存在,关于超级大国的“核霸权”“核垄断”等理念以及如何处理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一直反对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的决策者,也影响着中国与西方的核能合作。

  二、中国与美国的核能合作谈判

  由于核技术的诞生与发展同核武器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国际核能合作极为敏感与复杂。整体而言,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国际交流与合作比较缓慢,仅有的一些合作也基本上局限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 (参见沈志华:《援助与限制:苏联与中国的核武器研制(1949—1960)》,《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外实行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国务院批准二机部可以公开对外交流,特别是推进核电计划,中国对外核交流进入新的阶段。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1984年,中国先后同联邦德国等9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核工业部与意大利等国的核能委员会商签了科技合作议定书。( 《当代中国核工业》,第526页。)在所有这些核能合作之中,最为曲折和复杂的当属中美之间的核能合作。

  其实,中美核能合作的最初动力来自于美国。出于商业利益的需要,早在1972年尼克松访华后不久,一些美国企业试图寻求尼克松政府授权与中国就出售核电反应堆和铀材料进行谈判。(Memorandum for the President, Nuclear Sale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February 14, 1974.RG59, Policy Planning Council: Director’s Files (Winston Lord) 1969-1977, Box 374, National Archives.)由于中国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持批判的态度,也没有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美核合作遇到了程序上的障碍。除此,此前也从未有过社会主义国家购买过西方的核电反应堆设备的先例,巴黎统筹委员会的限制问题也涉及其中。所以美国曾打算双方先签署一份包括监督保障的政府间核能合作协定,为出售核电反应堆和核材料提供必要的条件。(Memorandum from the President’s Assista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 (Kissinger) to President Nixon, Nuclear Sales to the PRC.April 24, 1974.FRUS, 1973-1976, Vol.XVIII.pp.499-500; 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Memorandum 261: Nuclear Sales to PRC.July 22, 1974.FRUS, 1973-1976, Vol.XVIII.pp.513-514.)然而“水门事件”耗尽了尼克松的太多精力,他已无法集中精力来处理对外政策,中美核能合作的事情被暂时搁置了起来。

  1978年中共制定改革开放政策后,考虑经济建设会遇到能源短缺的问题,中国政府开始寻求利用外国核能技术在国内建设核电站。对此,美国核电能源企业的热情再次被激发。1981年6月14日至16日,美国国务卿黑格访华。他表示美国一些企业对中国近来的核电计划,特别是广东核电计划非常感兴趣。他提议两国政府可以在7月份就核能合作问题在北京举行一个非正式的会谈。考虑到中国并未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也没有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美国公司如果向中国出口这种技术,按照美国法律,双方必须达成协议,就中国对美国核技术的作用和美国出口作出明确的限制。(Secretary Haig’s Visit to the Far East, Day Book, Beijing June 16, Digital 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s (DNSA): CH00582; 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DNSA: CH00551; Secretary’s talking points: US-China relations, DNSA: CH00562.)其实这就是7年前尼克松政府计划的翻版。9月16日至20日,美国助理国务卿马隆率领专家组访华,与以中国国家科委副主任赵东宛为首,外交部、核工业部、水电部和第一机械部等人员参加的中方小组进行了会谈。虽然双方都有合作的意愿,但是在核安全保障问题上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第534页。)。关于核安全保障问题上的障碍,为避免麻烦,美国驻华大使馆科技参赞施奥徒曾向中国表示,在签订中美两国政府间的核协议之前,可在核安全等不涉及安全保障的领域开展合作。经过一番谈判,双方最终于10月17日在华盛顿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与美利坚合众国核安全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安全事项合作议定书》。 (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第533页。)至此,有关中美核能合作的初步意向业已达成。

  然而就在中美计划进一步推进核能合作时,国际社会关于中国帮助巴基斯坦发展核计划的传言甚嚣尘上(A Review of the Evidence of Chinese Involvement in Pakistan’s Nuclear Weapons Program, 7 December 1979; National Security Archive Electronic Briefing Book No.423: China May Have Helped Pakistan Nuclear Weapons Design, Newly Declassified Intelligence Indicates.参见http://nsarchive.gwu.edu/nukevault/ebb423/.)。美国开始把中美核能合作与核不扩散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1983年1月18日,里根批准国家安全决定指令(DSDD 76),正式决定与中国进行核合作,但罗列了三项限制性条件:(1)中国领导人必须保证,中国不帮助任何国家发展核武器,也不作出与随后安全保障相矛盾的举动;(2)中国必须承诺在核出口方面遵守国际规范,包括对非核国家的出口必须申请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3)中美必须通过一个双边谈判,以确保美国出口的核材料不会被用于军事或其他禁止性的目的,以及达成和平核合作协议所需的其他条款(National Security Decision Directive Number 76: Peaceful Nuclear Cooperation with China, January 18, 1983.DNSA: PD01697; http://www.reagan.utexas.edu/archives/reference/Scanned%20NSDDS/NSDD76.pdf 里根总统图书馆所藏文件是全部解密版。)。中方对美国利用核合作试图把中国纳入到其不全面赞同国际核不扩散机制颇为不快,指出:首先,中国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不完全赞同,仍持批评态度;其次,中国对亚太地区的安全比美国更关心;再次,中国不鼓励核扩散。 (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159页。)

  1983年下半年,中美双方就和平利用核能合作举行三轮谈判,其核心仍是安全保障问题。中方表示,可在协定中保证所进行的合作仅用于和平目的。美方认为中国是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将不再要求对中国从美进口的核材料、核设备进行安全保障,并同意据此提出一份新的协议文本草案交中方研究。不过美方要求中国领导人必须承诺对核武器、核爆炸技术不进行扩散;中国转让的技术和材料卖给无核武器国家时,不能用于爆炸目的(包括和平目的的爆炸)。至1983年底,中美双方基本上就协议文本的大部分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安全保障问题上仍存在分歧。美国要求对核燃料后处理、铀浓缩进行双边监督,而中方则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措施。(参见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第165、169页;李觉等主编:《当代中国的核工业》,第534页。)

  自1984年始,为推动中美双边的核能合作,中国在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上作出了努力。1月1日,中国正式成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为正在谈判的中美核合作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不久,中国领导人访问美国。在美期间,他多次强调中国“不主张、不鼓励核扩散,自己也不搞核扩散,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三不”政策。 (《赵紫阳总理在纽约会见〈纽约时报〉负责人并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编:《国际形势年鉴》(1985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第253—254页;《赵紫阳在里根总统举行的国宴上的祝酒词》,新华社国际部资料组:《我国对外关系文件选编(1984年1月至12月)》(内部刊行),1985年,第6页。)双方也终于在最后一个分歧点找到了解决的办法。4月26日至5月1日里根访华期间,中国和美国签订《关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议》,双方都对达成协议感到满意。中国领导人说:“双方本着合作的精神,运用他们的智慧,终于找到了既符合中国主权原则,又不违反美国法律的解决办法。” (《中美达成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议,赵紫阳总理表示满意》,《人民日报》1984年4月28日。)里根也称赞“这项工作符合双方的要求”,并对中国的核不扩散政策表示赞赏。他强调:中美“两国奉行的是同样的基本原则。双方都不鼓励扩散,也不协助任何其他国家获取或研制任何核爆炸装置。”(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s Modernization,Address by President Reagon to Chinese Community Leaders,Beijing,April 27,1984.American Foreign Policy, Current Documents, 1984, p.678. )

  虽然中美双方对这项协议表示满意,但这仅是一个草案。如果要使其生效,还需要双方议会机构的同意。然而,中美核合作协定草签后,美国政府并没有立即将其提交给国会。究其原因,主要来自美国国会的反对。正在谋求竞选连任的里根担心,如果在国会出现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贸然提交国会,可能会导致否决,这对于他来说将是灾难性的。国会中主要以共和党保守派和反对核扩散的民主党自由派为主,他们以有关中国正在帮助巴基斯坦研制核武器的报道为借口,要求中国领导人作出不扩散核武器的书面保证,而不仅仅是口头保证。 (The letter from Senate William Proxmire to President Reagan, June 1, 1984.DNSA: CH00674.)因此里根政府面临两种抉择:要么拒绝就核技术出口与中国达成协议,要么以牺牲其所谓的不扩散的目标而作出妥协,而后者会招致美国国内的批评,因为他们把防止核扩散看得比中美合作更为重要。 (Robert S.Ross, Negotiating Cooperatio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1969-1989,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对美国政府的拖沓,其实主要焦虑的并非中国。虽说中国渴望美国的技术,但是同时也正在与其他几个国家进行核合作谈判,美国不过是其中一家而已,况且美国要价很高。中国当时倾向于法国核电技术,是由于虽然法国的技术并不一定最先进,但是它的条件不苛刻。法国是最早有意愿向中国出售核电站并达成协议的国家,也是最早不要核监督,愿意向中国转让核电技术的国家。显然这些条件颇让中国政府倾心,也促使其他国家加入到了核合作的谈判中来,包括联邦德国和日本。多方参与核合作谈判,当然对中国政府有利。中国可以货比三家,除了正在与之谈判的美国以外,还有日本、苏联,以及正在考虑从其进口重水堆的加拿大。 (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第198页。)而对于美国核电公司来说,这种拖延则是不利的。由于1979年三里岛核电事故使得美国核电业陷入严重的困难,西屋公司、通用电气以及燃烧工程公司等厂商都希望在中国拿到核电合同来摆脱困境。据美国核工业方面估计,如果美国公司得到10台机组合同的话,可向中国出口约100亿美元的核电设备,这样可直接为美国创造20万个就业机会,间接创造40万个就业机会。 (Qingshan Tan, “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China’s Nonproliferation Policy”,Asian Survey, Vol.29, No.9, 1989, pp.874-878.)美国媒体甚至称,推迟批准协定,将使美国公司失去“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的合同” (刘连第、汪大为编著:《中美关系的轨迹》,时事出版社,1995年,第161页。)。

  当然中国也对中美核合作协议的艰苦性有着充分的认识。中方认为:不能答应美方的过分要求。当前中美核能合作协定的焦点并非是否请国际原子能机构来监督的问题,而是核电技术是否向中国转让的问题。(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第279页。)不过,对于美国国会关于核不扩散问题的疑虑,李鹏代表中国进一步阐述了中国的政策,以推动陷入僵局的中美核合作协议。他指出:“中国绝不主张核扩散,也不帮助别的国家发展核武器,不从事这类核扩散活动。”西方外交官认为李鹏的讲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包含着以前没有讲过的具体保证,即北京“现在和将来都无意帮助无核国家发展核武器”,中国将遵守它对国际原子能机构许下的承诺。(《就广东核电站合营合同签字一事,李鹏副总理答新华社记者问》,《人民日报》1985年1月19日;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第317—318页。)由于中国同时与联邦德国、美国和英国进行谈判,李鹏于1985年2月25日召开核电领导小组会议,协调中国的核政策。针对与外国进行核能合作,会议决定要坚持两项原则:其一,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规定和条约,积极开展与别国的核能合作;其二,中国不帮助和支持别国发展核武器,但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仍持批评态度。具体针对中美核能合作协议问题,会议指出:中国技术引进的重点在西欧,核能方面无求于美国。但从发展中美关系看,两国核能合作协议的签订是有好处的。因此中方建议,邀请美方派代表来华继续商谈。 (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第319页。)这是中国政府制定的关于核政策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表明中国与其他国家进行的核合作是建立在国际核不扩散机制基础之上的。

    6月27日,应中国政府邀请,美国首席谈判者理查德·肯尼迪大使访华,与国家科委委员贾蔚文就中美核合作协定进行进一步磋商。李鹏随后在接见肯尼迪大使时再次阐述了中国的核政策,并作保证说:如果中方提供的核技术、核材料以及核燃料被对方用于核爆炸目的时,将予以收回。 (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第344页。)这就为中美双方最后签署协议奠定了基础。7月25日中国代表团访美,李鹏代表中国出席了中美核能合作协定的签字仪式。他指出:“中美双方的核能合作将只限于和平的目的,以造福于人民。这个协定的签订,必将打开中美核能合作的大门,对中美双方都是有利的。” (《中美签署核能、文化、教育、渔业四项协定,舒尔茨、布什和李鹏指出协定将促进中美关系的发展》,《人民日报》1985年7月25日;李鹏:《起步到发展:李鹏核电日记》,第352—353页。)里根则称这项协议将对美中关系产生“重大、积极的影响”,“对美国的不扩散政策和其他对外政策利益起到促进作用。” (刘连第、汪大为编著:《中美关系的轨迹》,第182—183页。)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拖延,中国和美国终于正式签署中美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该协定为美国核电公司参加中国的核电站计划铺平了道路,也为中国在进口核电站设备方面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然而,美国国会仍然对该协议颇多质疑。11月4日,美国国会46名议员联名致函里根,要求他撤回提交国会审议的中美核合作协定。他们认为:这项协定措辞模棱两可,漏洞不少,而且与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不相符。在这些问题解决之前实施这项协定,既不利于美国的安全,也不利于美中关系。(刘连第、汪大为编著:《中美关系的轨迹》,第192页。)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12月16日,美国国会最终批准这一条约。不过作为补充,国会还是附加了一项决议,即在发放任何有关出口特许的同时,总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其一,总统须保证美国向中国出口的核材料只会用于和平目的。其二,中国还要向美方提供更多的关于核不扩散政策的相关信息及其不违反1954年《原子能法案》的证明。其三,中美共建的核电站运行后,会产生乏燃料。总统须保证,对乏燃料能不能做后处理,美国有最后的决定权。其四,美国必须向国会提供报告,详细说明中国在核不扩散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取得的进展,之后国会才有可能批准中国的核材料转让。(Warren H.Donnelly, Mark Martel, CRS: IS86050. Implementation of the U.S.-Chinese Agreement for Nuclear Cooperation, Jan 2, 1987.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The Library of Congress.)对于这些要求,里根政府颇为失望,不过考虑到核协议对提升中美核合作与核对话有利,里根还是勉强接受了这些条件(U.S.-China Nuclear Cooperation Agreement, Statement by President Reagan, Dec 16, 1985,American Foreign Policy, Current Documents, 1985, pp.717.)。然而该补充条款对中美核合作带来了巨大的负面效应,虽然在技术上中美核协议获得了批准,然而实际上协议却不能真正奏效。

  应该来说,中美核合作谈判异常复杂。协定从试探到最后正式签字,前后历时五年,经过五轮正式谈判,还有多次的非正式磋商。整个谈判的中心主要是核材料的监督保障问题。中美双方存在着一定的不信任:中方认为在整个谈判中到处充斥着盛气凌人的美国核霸权思想;而美方则怀疑中方有着秘密的核扩散行为。在与美国谈判期间,中国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高层领导人也多次强调“不主张核扩散,不搞核扩散,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三不”原则,为中美核能合作协定的最终达成扫清了障碍。但是,中国仍然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两个重要基石——《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冷淡和批判的态度。

  三、中国宣布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

  众所周知,中国对1963年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一直持批评态度。其理由有三:一是不彻底性。条约仅仅对大气层、水下、外层空间进行禁止,而“其他的统统保留,也就是说,允许使用核武器,允许地下核试验,允许继续生产,允许大量储存,允许向外输送扩散,允许美国把制造核武器的资料给它的盟国和受它控制的国家”。二是不公平性。也就是说,“凡是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都受到条约的束缚,这就等于凡是签了字的爱好和平的国家,都没有拥有核武器的权利,但仍要遭受核讹诈和被核武器毁灭的危险”。三是欺骗性。美国签署条约之后就进行了三次地下核试验,“还要把地下核试验的范围扩大,凡是禁止的核试验都要尽可能地在地下进行,还要增加国防经费,为生产核武器建立更多的核基地,还准备在需要时恢复大气层核试验,并公开指定在太平洋建立大气层核试验场地”。因此,中方痛斥其是“一个愚弄世界人民的大骗局”。(《周恩来军事文选》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480—483页。)

  更重要的是,《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显然是针对中国而来的。美、英、苏等已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可以继续通过地下核试验来改进和发展他们的核武器,巩固他们核大国的垄断地位,而中国为建立自己的核力量将开始在大气层进行核试验却是不符合这个条约规定的。无论如何,对于正在处于研制核武器关键时期的中国来说,这个条约都是不可接受的。

  此后将近20年里,中国对《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批评立场从未改变。不过随着时代的变迁,有关核污染带来的生态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出于各种目的,劝说中国放弃大气层核试验。1979年1月末邓小平访问美国时,卡特利用这个机会敦促中方放弃大气层核试验。卡特主要从中国的大气层核试验所产生的放射性核尘埃对人类影响的角度,建议中方全部转向地下核试验。对此,邓小平坚持了中方的立场,强调“苏联和美国进行了很多次大气层核试验,而我们进行核试验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中国“当前不能承担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的义务”。不过,邓小平同意可以从技术层面与美方进行进一步磋商。(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January 30, 1979,FRUS,1977-1980, Vol.XIII China.pp.780.)

  这是中美高层首次就中国核试验的方式进行对话。表面上来看,美国打出环保牌,敦促中国放弃大气层核试验。但从深层次来说,美国仍旧试图逐步把中国拉入到全面禁止核试验的谈判,从而进入整个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中方对此予以反驳,指出:“超级大国鼓吹停止一切核试验,并且对核武器和其他武器的试验,破坏自然环境和危害‘动植物界’表示‘关心’,却只不过是鳄鱼的眼泪。”不过,与过去一味地批评不同的是,中国同意“在超级大国永远停止核试验并且大量裁减和销毁核武器之后,也将同超级大国一起裁减和销毁核武器并且停止核试验”。(《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80.7—12)》,世界知识出版社,1982年,第71—72页。)

  事实上,早在中国进行第一次核试验之前,就已着手进行地下核试验的技术准备,以逐步取代大气层核试验。经过不懈的努力,1969年9月23日,中国成功地进行了第一次地下核试验。此后中国的核试验,采取大气层模式逐渐减少。按照计划,中国准备在1983年进行最后一次氢弹试验,然后宣布结束大气层核试验,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正式宣布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的时间一直推迟到1985年。

  但自中国正式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和中美签署核能合作协定以来,中国的核不扩散政策就已发生悄然的变化。1985年10月2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参加了联大举行的纪念联合国成立40周年特别会议。他在会议上提出:“摆在一切爱好和平国家和人民面前的一个共同任务,是要制止军备竞赛。不论是常规的、核的、地面的、太空的军备竞赛我们都反对。”(《赵紫阳总理在联大举行纪念联合国成立40周年特别会议上的讲话》,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编:《国际形势年鉴》(1986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第262—264页。)并且,他在赴联合国的途中,听说中国即将进行大气层核试验时,立即命令吴学谦致函中央,建议停止此次核试验,因为这与他正在联合国所阐述的和平观念相背离,中央最后同意了他的建议,终止了大气层核试验的准备工作。1986年3月21日,为响应联合国国际和平年的倡议,中国国务院总理在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大会上,正式宣布中国将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 (《赵紫阳总理在中国人民维护世界和平大会上的讲话》,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编:《国际形势年鉴》(1987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263页。)9月,在联合国大会上,吴学谦再次对中国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进行了阐述。(《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在第四十一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国际形势年鉴》(1987年),第295—298页。)显然大气层核试验无论从道义还是环保,都不符合历史的潮流,这也反映了中国对其他国家反对大气层核试验态度的重视。

  实际上,中国自1980年10月16日起就没有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而上述声明标志着中国承担了它一直批评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对核试验的约束义务。尽管中国并未加入该条约,但是却在国际核不扩散机制领域主动开始进行自我约束。

  四、结论

  中国参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毛泽东时代,中国的核战略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一方面,中国是站在被压迫民族一边,强烈反对超级大国的核垄断;另一方面,中国所强调的并非单纯的核裁军政策,而是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革命外交逐渐让位于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全方位外交。“从过去认为它是对中国无任何益处的东西方斗争变为认识到中国能够从军备控制的努力中受益,并参与到国际军控的工作中来。” (Elizabeth C.Economy, Michel C.Oksenberg, eds.,China Joins the World: Progress and Prospects,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Press, 1998.)

  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与西方国家进行核合作谈判以及宣布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是中国迈向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三个重要步骤。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属于中国对专业性国际组织态度的变化,认为“可以增进对各国先进技术、管理和发展经验的了解、学习,同时也便于引进外资发展中国的核技术”;以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为契机,中国加快与其他国家的核能合作。在众多核能谈判中,与美国谈判最为曲折复杂,主要反映在中美两国对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认知差异。中国过去一直把国际核不扩散机制视为美苏两个超级大国进行核垄断的工具,对其控制的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持抵制态度;而美国则担忧作为有核国家的中国,一直游离在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之外,会对其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因此中美核能合作谈判的焦点主要是安全保障问题。尽管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领导人不断强调“不主张核扩散、不搞核扩散、也不帮助其他国家发展核武器”的“三不”原则,为两国签署核合作协议扫清障碍,但两国在核能合作的不确定因素仍然大量存在,其中之一就是中国仍然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两个重要基石——《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批判的态度。其实,对于中国来说,自1980年10月16日之后中国再也没有进行大气层核试验。尽管中国没有签署《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但已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承担了对核试验模式约束的义务。

  应该指出,从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与美国进行核合作谈判以及宣布不再进行大气层核试验的三个案例来看,中国的核政策仍带有革命外交的痕迹。特别是中国一直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批判态度,指出其是歧视性的,使美国和苏联永保核霸主地位,否定其他国家拥有合法的自卫手段的权利,这种思想与毛泽东时代的革命外交思想相辅相成。尽管中国已开始改革开放,但是两个超级大国的全球性争夺并未停止,核军备竞赛仍然有增无减,甚至有向太空发展的趋势,核战争危险依然存在。因此,中国对待《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态度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认为只有美苏两国先停止这种纵向扩散,其他国家才能停止横向扩散。

  直到冷战结束后,中国这种既带有批判性质又具有革命特点的核不扩散政策才荡然无存。1992年3月9日,中国正式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此后开始全方位参与国际核不扩散机制。

(本文作者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冷战时期美国核不扩散政策研究”(14BSS032)的前期成果。
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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