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8年11月23日 作者:陈青莲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字体颜色: 字号:[ ]
一女子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在西安获刑

  2018年8月24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凤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此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凤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的邪教宣传品及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

  周凤仙,女,1957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2017年3月21日因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周凤仙伙同周某、谢某等人在西安市新城区东元路彩云小区15号楼803室进行“法轮功”邪教组织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公安依法对周凤仙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书籍12本、宣传册203册、磁带17盒、光盘177张、“护身符”185张、“学法”笔记13本、宣传单106张等大量邪教宣传品,以及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3个、储存卡20个、U盘11个。经公安部门鉴定,在上述存储设备中检出“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音频文件8391份、视频文件510份、电子文档2243份、图片文件547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凤仙在家中藏匿大量邪教宣传品,明显系对外传播使用,其辩称均系自己使用有悖常理,被告人系犯罪预备。鉴于其犯罪情节,可减轻其处罚,但周凤仙到案后对邪教宣传品的来源、去向拒不交代,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顽固坚持邪教立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综合其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2017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专题: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我来说两句
查看更多评论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