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7年9月19日 作者:童福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字体颜色: 字号:[ ]
违纪将严查:党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邪教活动

  5月2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宣发〔2017〕20号),明确指出,党员干部不得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意见》指出,网络行为是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规范网络行为,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对党员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要依据党纪和国家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此前,已有多部党内法规含有涉邪教条款,如: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第四条中明确提出:“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2016年1月22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并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2015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必须指出,共产党员应该信仰马克思主义,参加邪教完全背离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参加邪教组织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追究,直至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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