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7年8月25日 作者:翁禾禾 来源:凯风网 字体颜色: 字号:[ ]
广东惠州一女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2017年4月13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蔡观英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0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蔡观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蔡观英,女,1972年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9月24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蔡观英在惠城区其住处内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并于2016年9月24日在其住处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被查获宣传法轮功小册子、不干胶宣传单共计500多份宣传资料及手提电脑、打印机、切割机、A4纸等制作工具与耗材一批。

  2016年12月6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观英无视国法,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蔡观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涉案作案工具,“法轮功”宣传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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