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7年7月21日 作者:青墨 来源:凯风网 字体颜色: 字号:[ ]
广西两女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2017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凤英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宗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陆川县乌石镇人黄凤英和黄宗英流窜至博白县文地镇文地村丹竹水队,向村民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进行邪教宣传活动,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大量含有邪教教义的物品和相关非法宣传资料。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黄凤英、黄宗英,因从事邪教活动曾于2016年1月8日被陆川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凤英、黄宗英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向他人散发邪教宣传品,从事邪教活动,破坏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凤英、黄宗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黄凤英、黄宗英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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