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6年7月26日 作者:张小雷 来源:凯风网 字体颜色: 字号:[ ]
刘文远等5人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判刑

  【凯风网2016年7月25日消息,通讯员:张小雷】2016年3月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文远等5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21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刘文远、吴淑娟、李增朴、徐启先、颜廷立等5人一年至一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刘文远伙同其他4名法轮功人员携带法轮功宣传资料,从兰陵县城区出发至兰陵镇前烟头村、官东村、南横山后等地沿途发放,期间,吴淑娟等4人在前烟头村发放宣传材料时被兰陵镇派出所查获;刘文远伙同孟某在官东村、南横山后村发放法轮功宣传材料后到前烟头村汇合时,被该村村民控制并报警,后被兰陵镇派出所抓获,现场查获宣传法轮功邪教的书刊180本,传单112张、反宣币30张、光碟三张。

  2015年11月23日费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2015年12月21日费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法院认为刘文远等5人共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刘文远、吴淑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徐启先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李增朴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颜廷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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